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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中心办公用房装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0-07-06 11:11 点击率:

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中心办公用房

装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甬机事发〔2017〕38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行政中心办公用房维修管理,维持行政中心正常办公秩序,现将《宁波市行政中心办公用房装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8月16日

 

 

 

 

宁波市行政中心办公用房装修管理规定

 

为加强市行政中心办公用房的管理,确保其安全、正常使用,并保持行政中心布局整齐统一、协调美观,根据国家房屋装修有关政策规定和《宁波市行政中心管理公约(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行政中心内各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办公用房区域进行装饰、改造、周边公共场所环境营造等装修活动。

第二条 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对办公用房进行二次装修。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装修的,使用单位须报请市机关事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使用单位对办公用房进行装修,其设计、施工以及经费筹措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负责。特殊情况由市机关事务局按照《宁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政中心办公用房装修应体现简洁、适当、节约、耐用,符合节能和环保的要求。

 

第二章 申请审核

第五条 装修申请。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装修,应书面向市机关事务局申报。市机关事务局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办公用房装修审批相关程序(附件3)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的,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履行项目报批的相关手续。

第六条 设计方案审查。对于较为复杂的装修项目,使用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并在装修改造开工前应将设计方案或施工图报送市机关事务局,市机关事务局就装修项目对房屋的影响程度、装修限制和规范标准进行审查。

第七条 施工许可申请。使用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装修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全套施工图(或详细设计方案)以及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报送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会同物业公司、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定施工计划安排,提出施工注意事项。在装修施工5个工作日前,使用单位应向市机关事务局申请办理施工人员和车辆出入手续。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八条 施工单位管理:

(一)施工前,施工单位须根据项目用电量大小,向机关服务中心提出临时用电申请,并签订《施工承诺书》。机关服务中心同意后告知施工单位施工用水、电接入点,有条件的应安装施工用水、电表,以便竣工后结算水、电费。如需动用明火,还应向市机关事务局申请办理《明火动用许可证》。

(二)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须服从机关服务中心和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做好成品保护和安全防护;及时关闭施工房间的门、窗及电器设备开关。严格按批准的装修内容、范围、时间进行施工,超出范围的,机关服务中心和物业公司有权责令停工。

(三)使用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项目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施工期间人员、材料、设施设备的管理。

(四)物业公司负责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的巡查和管理,发现违规施工行为应及时阻止和纠正。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配合机关服务中心和物业公司对装修施工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材料物品管理:

(一)施工单位搬运装修材料、工具等进入行政中心的临时车辆,由各使用单位的专人与一站式服务平台联系,经5号门门岗核实登记后进入。

(二)装修材料、工具及设备器材运出行政中心,施工单位需携带使用单位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市行政中心物品出门单》并由使用单位盖章确认,经门岗核实后放行。

(三)对容易散落污染地面环境的材料(如砂、碎石等),须包装成袋后方可进出。

(四)装修材料一般从指定的地下车库(限高2米)进入楼内。各种装修材料和建筑垃圾都不得在楼外地面堆放,不得污染地面。

(五)搬运装修材料时,对搬运装修材料经过的地面、电梯轿箱、楼梯、走廊门窗及其他设施均须进行有效保护。

(六)严禁客梯装载装修材料和装修垃圾,对超长、超宽、超重的物品必须按指定的楼梯搬运。

(七)办公楼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对确因施工需要的油漆、化工品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楼内时,使用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做好物品清单登记,主动向机关服务中心申报,按要求将危险物品放置在指定的位置并安排专人保管,施工完毕及时搬离。机关服务中心应及时将易燃易爆物品登记清单报市机关事务局备案。

(八)物品搬运进出过程中,发现公共设施被损坏的,物业公司和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场做好公共设施损坏签证工作,按照“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责任方照价赔偿或修复。

(九)施工产生的垃圾,使用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装袋,并在指定地点集中堆放、及时清理,对易燃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条 施工人员管理:

(一)施工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门岗根据市机关事务局核准的施工人员名册允许施工人员进入行政中心,施工人员应积极配合门岗核对。

(二)施工时间超过1个月的,市机关事务局应根据使用单位认可的施工人员登记表等相关资料给予办理市行政中心人员临时出入卡。临时出入卡应妥善保管,施工结束及时交还发卡单位,严禁随意转借他人。

(三)施工期间,使用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应会同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教育施工人员遵纪守法、遵守行政中心有关管理规定,确保施工现场管理及施工人员行为良好、现场整洁,并按规定作业,文明施工。

(四)施工人员必须在批准施工场地施工,不得随意进入其他楼层、房间,禁止施工人员在楼内留宿。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

(一)施工单位须严格遵守施工现场防火及相关安全制度,明火作业(包括电焊、气割)必须持有《明火动用许可证》方可施工。

施工作业时,现场应配齐消防器材,使用、监理、物业公司等单位应派专人会同施工单位安全员在现场监管;对明火作业过的施工现场,物业公司要定期巡查,确保安全。《明火动用许可证》由使用单位向市机关事务局申领。

(二)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指定安全责任人,对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三)严禁动用消防设施设备和使用消防水。

(四)施工中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不安全取电和超负荷用电。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服从机关服务中心和物业公司管理,规范施工行为。对违反以上要求的,机关服务中心和物业公司有权责令停工,造成损失的,由施工单位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施工作业时间:

(一)施工作业时间一般为830-1200、1400-1800,如特殊情况需延长施工时间,须向物业公司办理审批手续。

(二)施工中产生较大噪音和气味的,施工作业时间规定为非工作日的830-2200(噪声施工内容:钻墙、钻切金属、锤打金属、电锯改料和其他施工噪声;气味施工内容主要是涂刷油漆)。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市机关事务局、机关服务中心和物业公司参与。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时,物业公司须对装修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批准方案组织实施情况,对房屋结构、公共设施和设备运行影响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须向机关服务中心结清水、电费(已安装用水、电表的按实结算;未安装水、电表的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公布的当月建筑工程甲供施工用水、用电费用倒扣指数乘以工程造价结算),建设单位在确认水电费结清凭证后方可支付工程结算款。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须在验收通过后两日内完成清场。

第十七条 装修项目竣工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市机关事务局进行项目备案。备案资料包括竣工图(含各专业)、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复印件)。

 

第五章 装修限制

第十八条 不得改变建筑物的结构、用途、外貌(含外墙、外窗、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第十九条 禁止对建筑物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平台进行拆除或更改。

第二十条 不得随意拆改供电、供水、空调、供气(汽)、通讯、网络、排水、消防等管线和设备设施。

第二十一条 装修时,严禁覆盖、遮挡喷淋装置和烟感器。

第二十二条 任何更改消防设施的工程,必须事先报消防部门批准,并委托具有相应消防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完工后须经消防部门验收通过并出具相应合格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楼板上使用超过设计荷载的墙砌体和地面装修材料。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楼宇外墙立面安装空调外机、防盗窗和影响楼宇整体形象的其他装饰物。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其他规定情形的装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擅自组织装修、装饰、改造办公用房及周边区域的,由市机关事务局督促改正,并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由机关服务中心和物业公司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批准的方案和对接认可的装修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组织实施。对拒不执行或严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予以停水、停电,强制停工。

第二十八条 因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使用单位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擅自拆改供水、供电、暖通设备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使用单位按价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机关服务中心和物业公司应责成使用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立即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对施工单位人员进出、物件搬运堆放、施工操作等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集中办公区内其他办公楼装修管理参照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明火动用申请表(明火动用许可证)

2、施工承诺书

3、办公用房装修申请审批表


附件1

明火动用申请表

                                          编号:

单位

甲方:

动火必须做到

乙方:

1、动火人必须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动火证,监管人必须有相应的安全员证。监管人应监督动火人按操作规程作业。

2、动火现场须配有灭火器材,动火前清除5米内易燃易爆物品。

3、遇有无法清除的易燃物,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4、施工结束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动火人

监管人

动火

部位

动火

项目

动火

时间

灭火器材

配置情况

现场防火

措施预案

使用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批准单位(公章): 

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项目负责人:            批准人:

年    月    日

 

 

明火动用许可证

                          编号:

单位

甲方:

乙方:

动火人

看火人

动火

部位

动火

项目

动火

时间

动火必须做到

1、动火人必须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动火证,监管人必须有相应的安全员证。监管人应监督动火人按操作规程作业按操作规程动火。

2、动火现场须配有灭火器材,动火前清除5米内易燃易爆物品。

3、遇有无法清除的易燃物,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4、施工结束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批准单位(公章):            批准人:

年    月    日


附件2

施工承诺书

 

                          

项目名称:

施工内容:

施工地点:

施工时间:

施工人数:

我公司承诺做到:

1、严格遵守《宁波市行政中心办公用房装修管理规定》及行政中心管理相关规定,服从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2、按照指定大门出入,施工人员挂牌作业;

3、施工产生垃圾日产日清,根据物业公司要求堆放在指定位置,待工程结束统一清理;

4、严格做好现场成品保护,如对墙面污损或造成物品损坏,愿按价赔偿;

5、严格遵守消防规定,不在室内吸烟。

 

 

                        施工单位:(盖章)

                        现场负责人:

                        日   期:

 

附件3

办公用房装修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概述

管理部门

审核意见

 

物业公司审核意见: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机关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市机关事务      局审核意见

 

基建房产管理处意见: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相关处室意见: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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